2009年9月12日 星期六

英國海外公民

  在81年《國籍法》在1983年生效後,不能成為「英國公民」或「英國屬土公民」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即成為「英國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英國海外公民」沒有任何地方的居留權,而且一般不能傳給下一代,具有這種英國國籍的人數只會不斷減少。

  取得此英國籍者,包括前文提及的居於烏干達、肯亞及坦桑尼亞等東非國家的印度、巴基斯坦裔人,在1983年前仍在輪票制度中輪候,未能遷居英國者,在1983年之後成為「英國海外公民」。一般來說,在一個殖民地於1948年到1983年間從英國獨立時,過渡性的法例可讓那些未能成為新獨立國家國民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暫時保留其身分,直到取得新獨立國家的國籍為止。在馬六甲(Malacca)及檳城(Penang)加入馬來亞聯盟(Malayan Union),其後成為馬來亞聯邦(Federation of Malaya),並於1957年獨立後,卻沒有相關的過渡性法例,英國政府同意讓馬六甲和檳城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在取得馬來亞籍(其後變成馬來西亞)後繼續保留其英國國籍。相反,其他在馬來亞的「受英國保護人士」在馬來亞獨立後,隨即因為取得馬來亞籍而自動喪失其「受英國保護人士」身分;同樣地,北婆羅洲(North Borneo)、沙勞越(Sarawak)和星加坡(Singapore)於1963年加入馬來西亞聯邦時,這三地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在取得馬來西亞籍後,自動喪失其英國國籍。

  在馬來亞獨立後到1983年前,在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以外(包括馬來西亞)出生者,若父親是馬六甲或檳城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即可擁有「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不論他們日後是否取得馬來西亞籍或其他國籍。81年的《國籍法》生效後,他們會成為「英國海外公民」。保守估計,至今在馬來西亞仍有超過一百萬人擁有這種身分,基於大部分人不諳英國國籍法,多數也不清楚自己擁有這種英國國籍。

  《國籍、入境及庇護法2002》讓「英國海外公民」、「英國臣民」及「受英國保護人士」登記成為「英國公民」,條件是在2002年7月4日之後只持有上述其中一種身分,無持有任何其他國籍。根據馬來西亞的國籍法,雖然他們具有「英國海外公民」身分,但只要沒有申請「英國海外公民」護照,他們仍然會是馬來西亞公民。如從未申請「英國海外公民」護照,要證實一個人的「英國海外公民」身分須大量文件,而且過程複雜,有心登記「英國公民」者亦未能趕及在2002年7月4日前成功申請到「英國海外公民」護照。

  在2006年,有馬來西亞籍的「英國海外公民」申請到「英國海外公民」護照後,在英國續領馬來西亞護照時被拒絕,「英國海外公民」身分不賦予持有人英國的居留權或入境權,他們憑「英國海外公民」身分申請登記為「英國公民」,因未能符合資格被拒絕,其後轉而申請無限期逗留(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亦因相原因而被拒絕,更被揭發逾期逗留而收到內政部的驅逐出境令。這三名馬來西亞人由於喪失了馬來西亞籍,已經不能返回馬來西亞,他們只有「英國海外公民」一種國籍,卻因為相關日期未能根據《國籍、入境及庇護法2002》登記為「英國公民」。此案在庇護及入境仲裁處(Asylum and Immigration Tribunal)審理,三位當事人敗訴而要被驅逐出境,但他們已沒有無何一個地方的居留權及入境權。2009年5月,仲裁處最後決定讓他們在英國永久逗留,得出以下結論,值得讀者注意:一、馬來西亞的英國海外公民並非聯合王國國民(UK nationals);二、已擁有馬來西亞籍的英國海外公民並非歷史錯誤下的受害者,更沒有永久居留的合法期望;三、英國沒有因種族歧視而剝奪馬來西亞的英國海外公民在英國的任何權利,而且沒有權借歐洲人權法庭推翻英國法例。

2009年9月5日 星期六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 聖海倫娜及其屬地、英屬南極領土

聖海倫娜及其屬地

  阿松森島(Ascension Island)作為聖海倫娜(Saint Helena)的屬地,跟迪戈西亞島的情況十分類似,外交大臣承諾給予島上的聖海倫娜人居留權,卻在2006年收回這項承諾,由於阿松森島主要用作軍事用途,故宣布無人擁有阿松森島的居留權,並勒令所有已經取得「英國公民」身分的聖海倫娜人在退休後必須離開阿松森島。2009年的《聖海倫娜、阿松森及特里斯坦達庫尼亞憲法令》(St Helena, Ascension and Tristan da Cunha Constitution Order) 重組了三個群島的地位,阿松森及特里斯坦達庫尼亞不再是聖海倫娜的屬地,它們將與聖海倫娜共同組成一個英國海外領土。

英屬南極領土

  英屬南極領土(British Antarctic Territory)是無固定人口的英國海外領土,1978年,一名嬰兒於英屬南極領土內的阿根廷基地出生,其父母親均是阿根廷籍,故自動成為阿根廷公民。雖然他根據《英國國籍法1948》,自動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根據《英國國籍法1981》成為「英國屬土公民」,並可根據《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登記為「英國公民」,他在海外出生的子女仍可登記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及「英國公民」,然而他卻沒有這樣做。

2009年9月3日 星期四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 英屬印度洋領土

英屬印度洋領土

   查戈斯人的故事,在英國殖民歷史中可說是最可恥及令人憤慨的。查戈斯人是指居住在查戈斯群島(Chagos Anchipelago)的島民。在1903年之前,查戈斯群島是塞舌爾(Seychelles)的一部分,其後被納入毛里裘斯(Mauritius)管治。到了1968年,毛里裘斯獨立,英國決意成立英屬印度洋領土(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來管治查戈斯群島,主要的目的是美國有意於印度洋上建立軍事基地。美國看中了群島中最大的一個島 ─ 迪戈西亞島(Diego Garcia),並說服了英國政府遷離當地居民以讓美軍使用。英國政府強行迫使島民離開,他們大部分前往毛里裘斯、一些往塞舌爾或其他地方。英國政府的做法最終在2001年面臨法律挑戰。英國法庭認為一個奉行和平及良好管治的政府,應該管治人民,而非驅逐他們。島民贏得返回查戈斯島的權利。

  2001年國會就《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討論時,受惠的範圍包括了英屬印度洋領土。不過,根據原定法案,大部分查戈斯人仍不能登記為「英國公民」。1983年前在英屬印度洋領土上出生的查戈斯人固然是「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他們被迫遷後,不少與毛里裘斯人結婚,在海外出生的子女,根據48年的《國籍法》,若父親是「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者,可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若只有母親擁有「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則不能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假若查戈斯人沒有被迫遷,他們在查戈斯群島上1983年之前出生的子女,則無論父親或母親是否「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均自動擁有這個身分;他們在1983年後可變成「英國屬土公民」,在2002年5月21日後便可登記為「英國公民」。故此,《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第六條特別讓因上述情況,於1969年4月26日到1983年1月1日海外出生的子女憑世系登記成為「英國公民」。

  自法庭判決後,英國政府聲稱他們可以自由返回查戈斯島。事實上這個承諾並沒有兌現,更荒謬的事隨之接踵而來。首先,政府經過研究建議部分島嶼不適宜居住,繼而於2004年,英女皇簽署了兩條樞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根據《英屬印度洋領土(憲法)令》(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Constitution) Order),委派專員管治英屬印度洋領土,並指憲法不賦予任何人於領土上的居留權或不受限制入境的權利。《英屬印度洋領土(入境)令》(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Immigration) Order)則訂立了一個入境許可制度,就入境許可的決定只能向專員上訴。這是行政機關推翻司法機關的判決,阻止了查戈斯人返回原居地繼續定居。兩條法令激發毛里裘斯人的不滿情緒,毛里裘斯政府甚至揚言退出英聯邦,從而於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控告英國政府。英國的大臣隨後在下議院透露,於7月5日已修改英國的聲明,接受不單現時的英聯邦國家、甚至是前英聯邦國家排除於國際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之外。換言之,毛里裘斯即使退出英聯邦也不能控告英國。

  雖然英國避過了國際法院的仲裁,兩條樞密院令卻在英國國內遇到司法覆核,於2006年再一次被裁定為非法。2007年,政府向上訴法院上訴,國務大臣辯稱,由單一大臣建議、名義上經女皇簽署的樞密院令,沒有經過上、下議院的審查,亦沒有經過樞密院內的辯論,不能被司法覆核。上訴法院的判詞指,樞密院令是君主的法令的說法純為謊言,實質上這是行政法令,女皇因憲法慣例不得不簽署,因此仍可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樞密院令所行使的特權,並非管治上的法令,而此案的重點亦非對其領土的管治,而是去除領土上的人口。自2001年法院裁定查戈斯人可返回原居地後,他們一直未能重返查戈斯島,兩條樞密院令更粉碎了他們的合理期望。

  政府仍不死心地向上議院上訴,上議院接納政府的上訴,惟一條件是無論結果如何,政府須承擔訴訟相關的所有費用。有法律學者更認為,英國政府對待查戈斯人的行為,已經相當於違反人道的罪行。查戈斯人與英國政府的糾紛,極有可能於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內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