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1年《國籍法》在1983年生效後,不能成為「英國公民」或「英國屬土公民」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即成為「英國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英國海外公民」沒有任何地方的居留權,而且一般不能傳給下一代,具有這種英國國籍的人數只會不斷減少。
取得此英國籍者,包括前文提及的居於烏干達、肯亞及坦桑尼亞等東非國家的印度、巴基斯坦裔人,在1983年前仍在輪票制度中輪候,未能遷居英國者,在1983年之後成為「英國海外公民」。一般來說,在一個殖民地於1948年到1983年間從英國獨立時,過渡性的法例可讓那些未能成為新獨立國家國民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暫時保留其身分,直到取得新獨立國家的國籍為止。在馬六甲(Malacca)及檳城(Penang)加入馬來亞聯盟(Malayan Union),其後成為馬來亞聯邦(Federation of Malaya),並於1957年獨立後,卻沒有相關的過渡性法例,英國政府同意讓馬六甲和檳城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在取得馬來亞籍(其後變成馬來西亞)後繼續保留其英國國籍。相反,其他在馬來亞的「受英國保護人士」在馬來亞獨立後,隨即因為取得馬來亞籍而自動喪失其「受英國保護人士」身分;同樣地,北婆羅洲(North Borneo)、沙勞越(Sarawak)和星加坡(Singapore)於1963年加入馬來西亞聯邦時,這三地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在取得馬來西亞籍後,自動喪失其英國國籍。
在馬來亞獨立後到1983年前,在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以外(包括馬來西亞)出生者,若父親是馬六甲或檳城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即可擁有「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不論他們日後是否取得馬來西亞籍或其他國籍。81年的《國籍法》生效後,他們會成為「英國海外公民」。保守估計,至今在馬來西亞仍有超過一百萬人擁有這種身分,基於大部分人不諳英國國籍法,多數也不清楚自己擁有這種英國國籍。
《國籍、入境及庇護法2002》讓「英國海外公民」、「英國臣民」及「受英國保護人士」登記成為「英國公民」,條件是在2002年7月4日之後只持有上述其中一種身分,無持有任何其他國籍。根據馬來西亞的國籍法,雖然他們具有「英國海外公民」身分,但只要沒有申請「英國海外公民」護照,他們仍然會是馬來西亞公民。如從未申請「英國海外公民」護照,要證實一個人的「英國海外公民」身分須大量文件,而且過程複雜,有心登記「英國公民」者亦未能趕及在2002年7月4日前成功申請到「英國海外公民」護照。
在2006年,有馬來西亞籍的「英國海外公民」申請到「英國海外公民」護照後,在英國續領馬來西亞護照時被拒絕,「英國海外公民」身分不賦予持有人英國的居留權或入境權,他們憑「英國海外公民」身分申請登記為「英國公民」,因未能符合資格被拒絕,其後轉而申請無限期逗留(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亦因相原因而被拒絕,更被揭發逾期逗留而收到內政部的驅逐出境令。這三名馬來西亞人由於喪失了馬來西亞籍,已經不能返回馬來西亞,他們只有「英國海外公民」一種國籍,卻因為相關日期未能根據《國籍、入境及庇護法2002》登記為「英國公民」。此案在庇護及入境仲裁處(Asylum and Immigration Tribunal)審理,三位當事人敗訴而要被驅逐出境,但他們已沒有無何一個地方的居留權及入境權。2009年5月,仲裁處最後決定讓他們在英國永久逗留,得出以下結論,值得讀者注意:一、馬來西亞的英國海外公民並非聯合王國國民(UK nationals);二、已擁有馬來西亞籍的英國海外公民並非歷史錯誤下的受害者,更沒有永久居留的合法期望;三、英國沒有因種族歧視而剝奪馬來西亞的英國海外公民在英國的任何權利,而且沒有權借歐洲人權法庭推翻英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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