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海倫娜及其屬地
阿松森島(Ascension Island)作為聖海倫娜(Saint Helena)的屬地,跟迪戈西亞島的情況十分類似,外交大臣承諾給予島上的聖海倫娜人居留權,卻在2006年收回這項承諾,由於阿松森島主要用作軍事用途,故宣布無人擁有阿松森島的居留權,並勒令所有已經取得「英國公民」身分的聖海倫娜人在退休後必須離開阿松森島。2009年的《聖海倫娜、阿松森及特里斯坦達庫尼亞憲法令》(St Helena, Ascension and Tristan da Cunha Constitution Order) 重組了三個群島的地位,阿松森及特里斯坦達庫尼亞不再是聖海倫娜的屬地,它們將與聖海倫娜共同組成一個英國海外領土。
英屬南極領土
英屬南極領土(British Antarctic Territory)是無固定人口的英國海外領土,1978年,一名嬰兒於英屬南極領土內的阿根廷基地出生,其父母親均是阿根廷籍,故自動成為阿根廷公民。雖然他根據《英國國籍法1948》,自動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根據《英國國籍法1981》成為「英國屬土公民」,並可根據《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登記為「英國公民」,他在海外出生的子女仍可登記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及「英國公民」,然而他卻沒有這樣做。
2009年9月5日 星期六
2009年9月3日 星期四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 英屬印度洋領土
英屬印度洋領土
查戈斯人的故事,在英國殖民歷史中可說是最可恥及令人憤慨的。查戈斯人是指居住在查戈斯群島(Chagos Anchipelago)的島民。在1903年之前,查戈斯群島是塞舌爾(Seychelles)的一部分,其後被納入毛里裘斯(Mauritius)管治。到了1968年,毛里裘斯獨立,英國決意成立英屬印度洋領土(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來管治查戈斯群島,主要的目的是美國有意於印度洋上建立軍事基地。美國看中了群島中最大的一個島 ─ 迪戈西亞島(Diego Garcia),並說服了英國政府遷離當地居民以讓美軍使用。英國政府強行迫使島民離開,他們大部分前往毛里裘斯、一些往塞舌爾或其他地方。英國政府的做法最終在2001年面臨法律挑戰。英國法庭認為一個奉行和平及良好管治的政府,應該管治人民,而非驅逐他們。島民贏得返回查戈斯島的權利。
2001年國會就《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討論時,受惠的範圍包括了英屬印度洋領土。不過,根據原定法案,大部分查戈斯人仍不能登記為「英國公民」。1983年前在英屬印度洋領土上出生的查戈斯人固然是「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他們被迫遷後,不少與毛里裘斯人結婚,在海外出生的子女,根據48年的《國籍法》,若父親是「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者,可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若只有母親擁有「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則不能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假若查戈斯人沒有被迫遷,他們在查戈斯群島上1983年之前出生的子女,則無論父親或母親是否「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均自動擁有這個身分;他們在1983年後可變成「英國屬土公民」,在2002年5月21日後便可登記為「英國公民」。故此,《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第六條特別讓因上述情況,於1969年4月26日到1983年1月1日海外出生的子女憑世系登記成為「英國公民」。
自法庭判決後,英國政府聲稱他們可以自由返回查戈斯島。事實上這個承諾並沒有兌現,更荒謬的事隨之接踵而來。首先,政府經過研究建議部分島嶼不適宜居住,繼而於2004年,英女皇簽署了兩條樞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根據《英屬印度洋領土(憲法)令》(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Constitution) Order),委派專員管治英屬印度洋領土,並指憲法不賦予任何人於領土上的居留權或不受限制入境的權利。《英屬印度洋領土(入境)令》(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Immigration) Order)則訂立了一個入境許可制度,就入境許可的決定只能向專員上訴。這是行政機關推翻司法機關的判決,阻止了查戈斯人返回原居地繼續定居。兩條法令激發毛里裘斯人的不滿情緒,毛里裘斯政府甚至揚言退出英聯邦,從而於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控告英國政府。英國的大臣隨後在下議院透露,於7月5日已修改英國的聲明,接受不單現時的英聯邦國家、甚至是前英聯邦國家排除於國際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之外。換言之,毛里裘斯即使退出英聯邦也不能控告英國。
雖然英國避過了國際法院的仲裁,兩條樞密院令卻在英國國內遇到司法覆核,於2006年再一次被裁定為非法。2007年,政府向上訴法院上訴,國務大臣辯稱,由單一大臣建議、名義上經女皇簽署的樞密院令,沒有經過上、下議院的審查,亦沒有經過樞密院內的辯論,不能被司法覆核。上訴法院的判詞指,樞密院令是君主的法令的說法純為謊言,實質上這是行政法令,女皇因憲法慣例不得不簽署,因此仍可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樞密院令所行使的特權,並非管治上的法令,而此案的重點亦非對其領土的管治,而是去除領土上的人口。自2001年法院裁定查戈斯人可返回原居地後,他們一直未能重返查戈斯島,兩條樞密院令更粉碎了他們的合理期望。
政府仍不死心地向上議院上訴,上議院接納政府的上訴,惟一條件是無論結果如何,政府須承擔訴訟相關的所有費用。有法律學者更認為,英國政府對待查戈斯人的行為,已經相當於違反人道的罪行。查戈斯人與英國政府的糾紛,極有可能於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內解決。
查戈斯人的故事,在英國殖民歷史中可說是最可恥及令人憤慨的。查戈斯人是指居住在查戈斯群島(Chagos Anchipelago)的島民。在1903年之前,查戈斯群島是塞舌爾(Seychelles)的一部分,其後被納入毛里裘斯(Mauritius)管治。到了1968年,毛里裘斯獨立,英國決意成立英屬印度洋領土(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來管治查戈斯群島,主要的目的是美國有意於印度洋上建立軍事基地。美國看中了群島中最大的一個島 ─ 迪戈西亞島(Diego Garcia),並說服了英國政府遷離當地居民以讓美軍使用。英國政府強行迫使島民離開,他們大部分前往毛里裘斯、一些往塞舌爾或其他地方。英國政府的做法最終在2001年面臨法律挑戰。英國法庭認為一個奉行和平及良好管治的政府,應該管治人民,而非驅逐他們。島民贏得返回查戈斯島的權利。
2001年國會就《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討論時,受惠的範圍包括了英屬印度洋領土。不過,根據原定法案,大部分查戈斯人仍不能登記為「英國公民」。1983年前在英屬印度洋領土上出生的查戈斯人固然是「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他們被迫遷後,不少與毛里裘斯人結婚,在海外出生的子女,根據48年的《國籍法》,若父親是「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者,可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若只有母親擁有「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則不能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假若查戈斯人沒有被迫遷,他們在查戈斯群島上1983年之前出生的子女,則無論父親或母親是否「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均自動擁有這個身分;他們在1983年後可變成「英國屬土公民」,在2002年5月21日後便可登記為「英國公民」。故此,《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第六條特別讓因上述情況,於1969年4月26日到1983年1月1日海外出生的子女憑世系登記成為「英國公民」。
自法庭判決後,英國政府聲稱他們可以自由返回查戈斯島。事實上這個承諾並沒有兌現,更荒謬的事隨之接踵而來。首先,政府經過研究建議部分島嶼不適宜居住,繼而於2004年,英女皇簽署了兩條樞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根據《英屬印度洋領土(憲法)令》(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Constitution) Order),委派專員管治英屬印度洋領土,並指憲法不賦予任何人於領土上的居留權或不受限制入境的權利。《英屬印度洋領土(入境)令》(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Immigration) Order)則訂立了一個入境許可制度,就入境許可的決定只能向專員上訴。這是行政機關推翻司法機關的判決,阻止了查戈斯人返回原居地繼續定居。兩條法令激發毛里裘斯人的不滿情緒,毛里裘斯政府甚至揚言退出英聯邦,從而於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控告英國政府。英國的大臣隨後在下議院透露,於7月5日已修改英國的聲明,接受不單現時的英聯邦國家、甚至是前英聯邦國家排除於國際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之外。換言之,毛里裘斯即使退出英聯邦也不能控告英國。
雖然英國避過了國際法院的仲裁,兩條樞密院令卻在英國國內遇到司法覆核,於2006年再一次被裁定為非法。2007年,政府向上訴法院上訴,國務大臣辯稱,由單一大臣建議、名義上經女皇簽署的樞密院令,沒有經過上、下議院的審查,亦沒有經過樞密院內的辯論,不能被司法覆核。上訴法院的判詞指,樞密院令是君主的法令的說法純為謊言,實質上這是行政法令,女皇因憲法慣例不得不簽署,因此仍可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樞密院令所行使的特權,並非管治上的法令,而此案的重點亦非對其領土的管治,而是去除領土上的人口。自2001年法院裁定查戈斯人可返回原居地後,他們一直未能重返查戈斯島,兩條樞密院令更粉碎了他們的合理期望。
政府仍不死心地向上議院上訴,上議院接納政府的上訴,惟一條件是無論結果如何,政府須承擔訴訟相關的所有費用。有法律學者更認為,英國政府對待查戈斯人的行為,已經相當於違反人道的罪行。查戈斯人與英國政府的糾紛,極有可能於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內解決。
20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 香港、直布羅陀、福克蘭群島
在《英國國籍法1981》在1983年1月1日生效時,英國殖民地被改稱為「英國屬土」(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因與這些屬土有密切關係而取得英國國籍者,便會成為「英國屬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雖然擁有Belonger status身分的「英國屬土公民」,根據其所屬英國屬土的入境條例,一般擁有所屬的英國屬土的居留權,但這種身分本身不賦予持有人任何地方的居留權。
凡因與「英國屬土」有密切關係而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者,在1983年之後會成為「英國屬土公民」。表面上《英國國籍法1981》剝奪了「英國屬土公民」的英國入境權及居留權,而事實上,他們自《英聯邦移民法1962》實施後,其英國入境權已被剝奪,《入境法1971》及《英國國籍法1981》只是把既成的事實變得更具體化。
自1997年香港主權易手後,英國國會一直醞釀修改國籍法,2002年通過的《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Act 2002),把「英國屬土」及「英國屬土公民」改稱為「英國海外領土」(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及「英國海外領土公民」(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自2002年5月21日法案全面生效後,大部分「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可以取得「英國公民」身分。表面上,既然「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已經可以取得「英國公民」身分,「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這種既沒有英國居留權、又沒有英國海外領土居留權的身分變得毫無意義。不過,由於這條法令沒有修改81年《國籍法》中歸化的內容,換言之,在2002年5月21日之後,在「英國海外領土」歸化英國籍者,只是歸化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而不是「英國公民」,申請庇護人士不能透過居於「英國海外領土」而取得「英國公民」身分。2002年國會辯論揭示,在塞浦路斯(Cyprus)的亞克羅提利與德凱利亞英屬基地區(Sovereign Base Areas of Akrotiri and Dhekelia)出生者,只會是「英國海外領公民」,而不是「英國公民」,根據外交大臣的解釋,亞克羅提利與德凱利亞英屬基地區是與塞浦路斯簽定條約下的軍事基地,而非作為一個社區;而且當地遇到為數不少來自中東的難民申請庇護的問題。
香港
《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關於登記「英國公民」的條款,適用於所有「英國海外領土」,亞克羅提利與德凱利亞英屬基地區及少部分英屬印度洋領土除外,而香港在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身分亦隨之而失效,故不能根據2002年的法例登記為「英國公民」。《國籍、入境及庇護法2002》(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中的第十四條更指出,無人可以憑藉與香港關係而取得「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分。對於為甚麼這條法例建基於《國籍法1981》,卻對81年國籍法中定義的所有「英國屬土」及其「英國屬土公民」沒有追溯力?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畢竟1981年及2002年的政治氣候有很大差異。早於81年的《國籍法》在國會辯論時,關於各「英國屬土」擁有各自的公民身分時,曾經有過熱烈的討論。執政保守黨反對這項提議,反對黨亦以直布羅陀(Gibraltar)及福克蘭群島(Falkland Islands)的情況為論據,不過,不得不承認香港是一個特殊情況。很多人預計,若香港主權在1997年後交還中國,恐怕大量香港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會湧入英國而不會留在中國管治下的香港,沒有一個英國政客敢考慮重訂國籍法,給予二百六十萬英國籍香港人在英國的居留權。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的一年,《香港(英國國籍)令1986》創造一種全新的英國國籍─「英國國民(海外)」讓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登記。這種「英國國民(海外)」沒有任何地方的居留權,而且無論在任何情況,也不能傳給下一代。關於「英國國民(海外)」會在另文詳談。
直布羅陀和福克蘭群島
在《國籍法1981》訂立時,第五條賦予直布羅陀人登記為英國公民的權利,而且直布羅陀的「英國屬土公民」是惟一一種被劃入為「英國就歐洲聯盟下的英國國民的聲明」(UK’s declaration of British nationality for EU purposes)的「英國屬土公民」。英國在1973年加入「歐洲共同體」(現為歐洲聯盟),基於地緣政治的考量,直布羅陀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因此被納入為歐洲聯盟之內。為了符合歐洲聯盟條約中對人、貨物及服務在聯盟內自由流動的原則,給予直布羅陀人「英國公民」的身分可謂別無他選。自福克蘭戰爭爆發後,英國立即通過《英國國籍(福克蘭群島)法1983》(British Nationality (Falkland Islands) Act 1983),凡在法例生效後於福克蘭群島出生者,其父或母在福克蘭群島出生或定居,可成為「英國公民」。對於直布羅陀及福克蘭群島人的優惠條款,自《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生效,使大部分「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成為「英國公民」並取得歐洲聯盟公民權利後,蒸發得無影無蹤。
凡因與「英國屬土」有密切關係而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者,在1983年之後會成為「英國屬土公民」。表面上《英國國籍法1981》剝奪了「英國屬土公民」的英國入境權及居留權,而事實上,他們自《英聯邦移民法1962》實施後,其英國入境權已被剝奪,《入境法1971》及《英國國籍法1981》只是把既成的事實變得更具體化。
自1997年香港主權易手後,英國國會一直醞釀修改國籍法,2002年通過的《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Act 2002),把「英國屬土」及「英國屬土公民」改稱為「英國海外領土」(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及「英國海外領土公民」(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自2002年5月21日法案全面生效後,大部分「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可以取得「英國公民」身分。表面上,既然「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已經可以取得「英國公民」身分,「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這種既沒有英國居留權、又沒有英國海外領土居留權的身分變得毫無意義。不過,由於這條法令沒有修改81年《國籍法》中歸化的內容,換言之,在2002年5月21日之後,在「英國海外領土」歸化英國籍者,只是歸化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而不是「英國公民」,申請庇護人士不能透過居於「英國海外領土」而取得「英國公民」身分。2002年國會辯論揭示,在塞浦路斯(Cyprus)的亞克羅提利與德凱利亞英屬基地區(Sovereign Base Areas of Akrotiri and Dhekelia)出生者,只會是「英國海外領公民」,而不是「英國公民」,根據外交大臣的解釋,亞克羅提利與德凱利亞英屬基地區是與塞浦路斯簽定條約下的軍事基地,而非作為一個社區;而且當地遇到為數不少來自中東的難民申請庇護的問題。
香港
《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關於登記「英國公民」的條款,適用於所有「英國海外領土」,亞克羅提利與德凱利亞英屬基地區及少部分英屬印度洋領土除外,而香港在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身分亦隨之而失效,故不能根據2002年的法例登記為「英國公民」。《國籍、入境及庇護法2002》(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中的第十四條更指出,無人可以憑藉與香港關係而取得「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分。對於為甚麼這條法例建基於《國籍法1981》,卻對81年國籍法中定義的所有「英國屬土」及其「英國屬土公民」沒有追溯力?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畢竟1981年及2002年的政治氣候有很大差異。早於81年的《國籍法》在國會辯論時,關於各「英國屬土」擁有各自的公民身分時,曾經有過熱烈的討論。執政保守黨反對這項提議,反對黨亦以直布羅陀(Gibraltar)及福克蘭群島(Falkland Islands)的情況為論據,不過,不得不承認香港是一個特殊情況。很多人預計,若香港主權在1997年後交還中國,恐怕大量香港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會湧入英國而不會留在中國管治下的香港,沒有一個英國政客敢考慮重訂國籍法,給予二百六十萬英國籍香港人在英國的居留權。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的一年,《香港(英國國籍)令1986》創造一種全新的英國國籍─「英國國民(海外)」讓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登記。這種「英國國民(海外)」沒有任何地方的居留權,而且無論在任何情況,也不能傳給下一代。關於「英國國民(海外)」會在另文詳談。
直布羅陀和福克蘭群島
在《國籍法1981》訂立時,第五條賦予直布羅陀人登記為英國公民的權利,而且直布羅陀的「英國屬土公民」是惟一一種被劃入為「英國就歐洲聯盟下的英國國民的聲明」(UK’s declaration of British nationality for EU purposes)的「英國屬土公民」。英國在1973年加入「歐洲共同體」(現為歐洲聯盟),基於地緣政治的考量,直布羅陀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因此被納入為歐洲聯盟之內。為了符合歐洲聯盟條約中對人、貨物及服務在聯盟內自由流動的原則,給予直布羅陀人「英國公民」的身分可謂別無他選。自福克蘭戰爭爆發後,英國立即通過《英國國籍(福克蘭群島)法1983》(British Nationality (Falkland Islands) Act 1983),凡在法例生效後於福克蘭群島出生者,其父或母在福克蘭群島出生或定居,可成為「英國公民」。對於直布羅陀及福克蘭群島人的優惠條款,自《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生效,使大部分「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成為「英國公民」並取得歐洲聯盟公民權利後,蒸發得無影無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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