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英國入境法1948-1981

  踏入五十年代,特別是第二次中東戰爭之後,英國殖民地紛紛獨立,有些在獨立後成為英聯邦的成員國,有些則退出英聯邦。六十年代,英國收緊入境限制,英國國民的身分亦隨之變得非常複雜。

  一般來說,當一個英國殖民地獨立時,新獨立的國家的國民會同時喪失「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的身分,若這個國家成為英聯邦成員,她的國民便自動成為「英聯邦公民」。若這個國家不願加入英聯邦,其公民在英國法例中便成為「外籍人士」。

  1962年,為數近五十萬的非白人的「英國臣民」,從印度及巴基斯坦湧入英國,隨即在英國朝野觸起一次強烈的反有色種族移民到英國的情緒。英國執政保守黨內政大臣引進《英聯邦移民法1962》(Commonwealth Immigrant Act 1962),第一次對「英國臣民」進入英國國境施加限制。62年的法例規定,除在英國出生,或持有英國政府簽發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護照外,所有「英國臣民」,包括愛爾蘭人,均受入境限制。香港的「英國臣民」所持的護照多是由殖民地政府簽發的,故從62年起,香港人進入英國的權利已被剝奪。英國認為這項措施可以限制外來移民,行政上也易於執行。移民官只須看申請入境者的護照,便可決定來者是否有權入境。不過,事實上給予移民官的內部指引卻顯示,若來自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的白人移民,即使未能符合入境條件,仍會讓他們入境。在野工黨則猛烈抨擊該法例為種族歧視的法例。近年一些學者研究卻指出,當年來自南亞的移民,以男性為主,他們到英國的目的主要是工作,定期匯款回鄉養家,並無意圖在英國定居。1962年通過的移民法,反而使大量在英工作的南亞裔工人的家屬湧進英國。

  儘管在62年時工黨表現得凜然大義,振振有詞,但在1962年工黨執政時,卻推出更具歧視性的《英聯邦移民法1968》(Commonwealth Immigrant Act 1968)。法例在三日之內通過,將近二十萬無家可歸的東非亞裔人士拒諸門外,不少人更被迫飄流海上。此舉不單震驚國際,更在日後被歐洲人權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指責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的侮辱性待遇。

  1961年至63年間,烏干達(Uganda)及肯亞(Kenya)相繼獨立。英國政府同意讓前「英國臣民」選擇保留「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的身分,直至他們成為烏干達或肯亞公民為止。由於烏干達和肯亞國內的特殊情況,英國政府同意這些選擇保留「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者,將獲英國政府直接發給護照,而非由殖民地政府給予護照。換言之,這些人士不受62年的移民法例管制,仍然可以自由出入英國國境。由於當時鳥干達和肯亞正積極推行「非洲化」,很多亞裔人士恐防日後受到歧視,故大部分均選擇保留英國國民身分。

  六十年代中期,烏干達和肯亞的「非洲化」進行得如火如荼,很多亞裔人士財產被充公,工作權利被剝奪,最後更被趕逐出非洲,作為英國國民,英國成為他們唯一的安身之所。

  但當大量東非亞裔人士抵達英國時,又馬上引起英國人另一次瘋狂的排外潮。《英聯邦移民法1968》,便在這樣的情況下通過。法例引進了一個極其複雜的「宗主」概念(Patriality),規定只有patrial才有權自由進入英國國境而不受入境限制。簡單而言,patrial是指上一代或上兩代和英國有密切關係的「英國臣民」。這些持英國政府簽發的護照的東非亞裔人士,大部分是早年從亞洲移民非洲,有些在東非已住上幾代,難言和英國有甚麼密切關係。事實上,若是上兩代和英國有密切關係者,十居其九是早年移民他邦的英國人或他們的後裔。Patriality這概念,表面上是界定甚麼關係才算和英國有密切關係,文詞完全中立,但實際上卻成功地將白人和非白人分開。只有白人才享有自由進入英國的權利。由於這項規定,至今仍有近九百萬定居於澳洲、紐西蘭、加拿大及南非的白人擁有英國居留權,並同時為這些國家的公民。至於非白人,即使持英國政府簽發的護照,也因這條條例而喪失英國的入境權。

  這批東非亞裔人士,被逐離鄉別井,又不為其所屬國籍國家所收容,被趕回東非,又再被東非趕回英國,情況淒涼。在強大的國際壓力下,英國終於同意引進一項輪票制度(voucher system),讓他們排隊輪候進入英國定居,每年名額五千,輪候者不少獲印度及巴基斯坦所收容,事情才告一段落。

  與此同時,英國政府通過《移民法1971》(Immigration Act),進一步確定62年和68年的入境管制,這項法例一直沿用至今。

  於是,自1971年起,「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被分為三等,第一等是屬於patrial,享有居留權。第二等公民沒有居留權,出入英國國境受移民管制,但在殖民地有居留權。第三等公民則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均沒有居留權,儼然是無國籍人士。
  這三等公民,持同樣的護照,不諳英國國籍法,根本難以分辨誰人享有居留權、誰人受移民管制,加上patrial這概念極其繁複,入境時須要出示大量文件以茲證明,應用之時連移民官也大感頭痛,在各方不滿之聲下,英政府遂在七十年代末期動手對國籍法來一次大修改,終於在1981年通過《英國國籍法1981》。這次的討論,前後長達三年,新國籍法在1983年1月1日生效,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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