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年的《國籍法》,將原來的「英國臣民」劃分為三類:一、「英國公民」(British Citizen);二、「英國屬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三、「英國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此外,原來的「英聯邦公民」(Commonwealth Citizen)及「受英國保護人士」(British Protected Person)身分給予保留。原來的「沒有公民身分的英國臣民」(British Subject Without Citizenship)則改稱為「英國臣民」(British Subject)。「英國臣民」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定義,在1949年前是指所有大英帝國的子民,由1949年至1981年是指「英聯邦公民」,83年以後是指「沒有公民身分的英國臣民」,主要包括1949年前出生,已向內政大臣提出保留「英國臣民」身分的愛爾蘭人以及在1949年已獨立的前殖民地公民卻不獲新國家國籍者。81年的《國籍法》是以原來的48年的《國籍法》為基礎再加以劃分,而48年的《國籍法》又建基於14年的《國籍及外國人地位法》。故要決定一個人的英國國籍,就必須考慮14年、81年和48年的國籍法,這是英國國籍法複雜的地方之一。
根據81年的《國籍法》,「英國公民」為具有居英權者,他們進出英國均不受入境管制,亦即是原來屬於patrial的人士。「英國屬土公民」是因為殖民地的關係而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者,香港人便被劃進這一類別內。「英國屬土公民」身分並不賦予任何地方的居留權,香港「英國屬土公民」的居港權,其實是來自香港的《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各個殖民地有自己的入境法例,故「英國屬土公民」不單只無權自由進入英國國境,即使前往其他殖民地,亦受當地的入境管制。在1981年時,英國共有十一個殖民地,約三百三十萬「英國屬土公民」,其中約二百六十萬來自香港。百利茲(Belize)在一九八二年獨立,剩下的殖民地中,人口最少的是壁根島(Pitcairn Island),只有六十多人,人口最多的百慕達(Bermuda),也不過是幾萬,故百分之九十的「英國屬土公民」來自香港。97年主權移交以後,這個身分也會在英國國籍法中徐徐消失。
任何「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不列入「英國公民」或「英國屬土公民」者,使全歸入「英國海外公民」類別。他們主要包括六十年代末期的東非亞裔人士,亦包括不少居於馬來西亞的華人。他們俱為前英殖民地公民,但在殖民地獨立後不獲當地國籍。他們既不屬於patrial,故得不到「英國公民」身分,又不是「英國屬土公民」。這類「英國海外公民」基本上是屬於不再存在的殖民地公民,在世界任何地方均沒有居留權。81年的統計,這類人士約有二十一萬人,其中十三萬來自馬來西亞,三萬九千為滯留於印度的東非亞裔人,三萬六千為散居東非各國的亞裔人。此外,馬來西亞尚有一百三十萬具馬來西亞籍的「英國海外公民」,他們多為華裔或印、巴裔人士,但根據馬來西亞的國籍法例,倘若他們申請「英國海外公民」護照,便會喪失馬來西亞的國籍。97年主權移交後,在香港的非華裔「英國屬土公民」(主要為印、巴籍人士),若在主權移交前未有登記成為「英國國民(海外)」,亦被歸入「英國海外公民」的類別,部分人可憑《英國國籍(香港)法1997》及《國籍、入境及庇護法2002》登記為「英國公民」。
81年的《國籍法》,對各類英國國籍的獲得和喪失均有詳細的條文界定。其中一項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取得英國公民或英國屬土公民的新增條件。83年以前,任何在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出生者,均可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81年的《國籍法》規定,除出生地外,父母其中一方必須為英國國民或在英國定居,才可得到英國國民的身分。舉例而言,83年後在香港出生者,其父母一方必須為「英國屬土公民」或在香港定居,才可獲「英國屬土公民」身分。這項規定令83年後大約百分之十在香港出生者不能得到「英國屬土公民」的身分。主要受影響的有兩類人士:越南難民和新一批中國移民。
七十年代末期,大批越南難民湧進香港,滯留在這裡等待前往其他收容國。在82年前他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因48年的《國籍法》而成為「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同時因香港的《入境條例》而取得香港的居留權。他們的身分,和任何外籍人士在港出生的子女的身分均沒有分別,同屬於「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但1983年1月1日以後自新的《國籍法》生效後,在香港出生的越南難民子女,由於父母既非「英國屬土公民」,又非定居香港,故他們也不會得到「英國屬土公民」身分。
《國籍法》同時界定,所謂「定居」,是指不受入境管制。從中國來港的新移民,他們留港年期是受限制的,一般是兩年,兩年後再申請延期,直到他們住滿七年,便不再受入境管制。換言之,在90年6月30日後抵港的新移民,他們均不被認為定居香港,主權移交前在香港出生的子女,若父或母一方不是「英國屬土公民」,將不會得到「英國屬土公民」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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