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談英國國籍法。英國國籍法條文艱澀複雜,五十年來幾歷修改,而新舊法例千重萬疊,要從中理出頭緒殊絕不容易。英國國籍法的特色,是將國籍與入境居住的權利緊緊掛鉤,卻又把入境及居住權利從國籍中割裂,是各國國籍及入境法中罕見的。要瞭解英國國籍法的發展,必須掌握大英帝國瓦解的歷史,以及在六十年代大量移民湧入英國所激發的狹隘種族主義。
十九世紀中葉的維多利亞時代,英國殖民地遍佈世界每一個角落,在英國管治下的臣民,對英皇均有永久效忠的義務,在普通法內,他們被統稱為「英國臣民」(British subjects)。不過,第一條國籍法清楚界定英國國民及外國人的《英國國籍及外國人地位法1914》(British Nationality and Status of Aliens Act 1914)卻在1915年1月1日才正式生效。在凡在英國統治的地方出生者,或歸化成為英國國民者,或因英國擴充版圖而成為英國國民者,俱為「英國臣民」。「英國臣民」的妻子,一般也屬於「英國臣民」,而且這條法例是不容許英國國民有雙重國籍的,「英國臣民」在取得其他國籍時,其「英國臣民」身分亦會喪失。 直至1948年為止,英國國籍中只有「英國臣民」這一類別。「英國臣民」,不論在何處出生,何種膚色,均可自由進出聯合王國。而整個英聯邦也是跟從普通法內這個「英國臣民」的觀念。換言之,整個大英帝國均只有「英國臣民」這類別。
1946年,加拿大率先摒棄普通法的界定,自行訂立《加拿大公民法》(Canadian Citizenship Act),英聯邦內的其他國家,亦紛紛打算相繼效尤,畢竟界定誰是一國國民屬於國家主權的表現,明顯地,一個大一統的「英國臣民」觀念已不再適用。1947年,愛爾蘭共和國宣佈退出英聯邦,使問題更加複雜,英國國會遂於翌年制訂《英國國籍法1948》。
《英國國籍法1948》將原來「英國臣民」劃分為兩大類:「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Citize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簡稱CUKC)及「英聯邦公民」 (Commonwealth Citizens)。任何英聯邦國家的國民,均自動成為「英聯邦公民」,但誰是英聯邦國家的國民,便由個別國家自行立法決定。例如要決定一個加拿大人是否「英聯邦公民」,便得看根據加拿大的國籍法他是否加拿大公民,如果他是加拿大公民,他就自動成為「英聯邦公民」。
其他在1949年1月1日仍受英國管治的地區的「英國臣民」,便全撥入「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這類別。當時的反對黨便曾指出這類別包括了各式各類人種,也有和英國幾乎完全扯不上關係的人民,並建議殖民地的人士應有另一種公民身份,但這建議不為執政黨接受。當時的政府認為,殖民地的人民有權被認同為英國人民的朋友和兄弟,不應再加分類。
由於愛爾蘭共和國在1947年脫離了英聯邦,愛爾蘭共和國的國民不能成為「英聯邦公民」,愛爾蘭政府亦表示大部分愛爾蘭國民均不願被視為「英國臣民」。但一些愛爾蘭人士卻強烈要求保留英國國籍,加上英國和愛爾蘭在歷史、文化、經濟、地理各方面均極為密切,而且當時大量愛爾蘭人在英格蘭定居,實際上亦無法實行有效的入境管制,故兩國政府終於達成協議:愛爾蘭公民既非「英國臣民」亦非「外籍人士」(alien),直至1962年為止,他們進入英國國境並不受入境管制。他們有權在英國的地方政府和國會選舉中投票,出任公職及陪審員,但這權利只局限於在1949年之前出生的愛爾蘭公民,他們只需向英國內政大臣書面表示保留「英國臣民」身分。這身分不能傳給下一代,至今大約有十三萬這類身分的人士,他們在1948年的國籍法中,被歸劃為「沒有公民身分的英國臣民」(British Subjects Without Citizenship)。
此外,有些受英國托管的地區,她們並非英國的殖民地,又不是獨立的國家,在1948年的《國籍法》中,這些地方的前「英國臣民」,根據在1949年1月28日生效的《受英國保護領地、保護國及保護人士令》(British Protectorates, Protected States and Protected Persons Order),被劃歸為「受英國保護人士」(British Protected Persons)。這類人士雖然可獲英國護照,但卻沒有居英權,而且很大程度上他們和外國人已沒有多大分別。這類人士主要來自所羅門群島(Solomon Islands),但自所羅門群島於1978年獨立並成為英聯邦成員後,這類人士已大大減少。現在這類人士主要來自汶萊(Brunei),而且大部分為華裔人士。汶萊在1983年不再屬於英國的保護國(Protected State),但由於她的國籍法只包括馬拉裔人士,華裔人士便給排諸門外,他們為數約十萬人左右。
於是,在1949年1月1日起,英國的國籍由「英國臣民」一種分成了四種:
(一) 「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直到1962年,他們可自由進出及定居英國,香港人便屬於這個身分,直到1982年12月31日
(二) 「英聯邦公民」,他們為英聯邦成員國的公民,在1962年以前,也享有自由進出英國國境的權利。
(三) 「沒有公民身分的英國臣民」,他們不享有居英權,也不享在任何一個國家的居留權。
(四) 「受英國保護人士」,他們也不享有居英權或任何國家的居留權。目前已沒有任何受英國托管的地區。第三和第四類人士將會逐漸消失。
在1983年1 日1日,《英國國籍法1981》實施前的這段時期,「英聯邦公民」和「英國臣民」是互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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