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2日 星期六

英國海外公民

  在81年《國籍法》在1983年生效後,不能成為「英國公民」或「英國屬土公民」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即成為「英國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英國海外公民」沒有任何地方的居留權,而且一般不能傳給下一代,具有這種英國國籍的人數只會不斷減少。

  取得此英國籍者,包括前文提及的居於烏干達、肯亞及坦桑尼亞等東非國家的印度、巴基斯坦裔人,在1983年前仍在輪票制度中輪候,未能遷居英國者,在1983年之後成為「英國海外公民」。一般來說,在一個殖民地於1948年到1983年間從英國獨立時,過渡性的法例可讓那些未能成為新獨立國家國民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暫時保留其身分,直到取得新獨立國家的國籍為止。在馬六甲(Malacca)及檳城(Penang)加入馬來亞聯盟(Malayan Union),其後成為馬來亞聯邦(Federation of Malaya),並於1957年獨立後,卻沒有相關的過渡性法例,英國政府同意讓馬六甲和檳城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在取得馬來亞籍(其後變成馬來西亞)後繼續保留其英國國籍。相反,其他在馬來亞的「受英國保護人士」在馬來亞獨立後,隨即因為取得馬來亞籍而自動喪失其「受英國保護人士」身分;同樣地,北婆羅洲(North Borneo)、沙勞越(Sarawak)和星加坡(Singapore)於1963年加入馬來西亞聯邦時,這三地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在取得馬來西亞籍後,自動喪失其英國國籍。

  在馬來亞獨立後到1983年前,在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以外(包括馬來西亞)出生者,若父親是馬六甲或檳城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即可擁有「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不論他們日後是否取得馬來西亞籍或其他國籍。81年的《國籍法》生效後,他們會成為「英國海外公民」。保守估計,至今在馬來西亞仍有超過一百萬人擁有這種身分,基於大部分人不諳英國國籍法,多數也不清楚自己擁有這種英國國籍。

  《國籍、入境及庇護法2002》讓「英國海外公民」、「英國臣民」及「受英國保護人士」登記成為「英國公民」,條件是在2002年7月4日之後只持有上述其中一種身分,無持有任何其他國籍。根據馬來西亞的國籍法,雖然他們具有「英國海外公民」身分,但只要沒有申請「英國海外公民」護照,他們仍然會是馬來西亞公民。如從未申請「英國海外公民」護照,要證實一個人的「英國海外公民」身分須大量文件,而且過程複雜,有心登記「英國公民」者亦未能趕及在2002年7月4日前成功申請到「英國海外公民」護照。

  在2006年,有馬來西亞籍的「英國海外公民」申請到「英國海外公民」護照後,在英國續領馬來西亞護照時被拒絕,「英國海外公民」身分不賦予持有人英國的居留權或入境權,他們憑「英國海外公民」身分申請登記為「英國公民」,因未能符合資格被拒絕,其後轉而申請無限期逗留(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亦因相原因而被拒絕,更被揭發逾期逗留而收到內政部的驅逐出境令。這三名馬來西亞人由於喪失了馬來西亞籍,已經不能返回馬來西亞,他們只有「英國海外公民」一種國籍,卻因為相關日期未能根據《國籍、入境及庇護法2002》登記為「英國公民」。此案在庇護及入境仲裁處(Asylum and Immigration Tribunal)審理,三位當事人敗訴而要被驅逐出境,但他們已沒有無何一個地方的居留權及入境權。2009年5月,仲裁處最後決定讓他們在英國永久逗留,得出以下結論,值得讀者注意:一、馬來西亞的英國海外公民並非聯合王國國民(UK nationals);二、已擁有馬來西亞籍的英國海外公民並非歷史錯誤下的受害者,更沒有永久居留的合法期望;三、英國沒有因種族歧視而剝奪馬來西亞的英國海外公民在英國的任何權利,而且沒有權借歐洲人權法庭推翻英國法例。

2009年9月5日 星期六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 聖海倫娜及其屬地、英屬南極領土

聖海倫娜及其屬地

  阿松森島(Ascension Island)作為聖海倫娜(Saint Helena)的屬地,跟迪戈西亞島的情況十分類似,外交大臣承諾給予島上的聖海倫娜人居留權,卻在2006年收回這項承諾,由於阿松森島主要用作軍事用途,故宣布無人擁有阿松森島的居留權,並勒令所有已經取得「英國公民」身分的聖海倫娜人在退休後必須離開阿松森島。2009年的《聖海倫娜、阿松森及特里斯坦達庫尼亞憲法令》(St Helena, Ascension and Tristan da Cunha Constitution Order) 重組了三個群島的地位,阿松森及特里斯坦達庫尼亞不再是聖海倫娜的屬地,它們將與聖海倫娜共同組成一個英國海外領土。

英屬南極領土

  英屬南極領土(British Antarctic Territory)是無固定人口的英國海外領土,1978年,一名嬰兒於英屬南極領土內的阿根廷基地出生,其父母親均是阿根廷籍,故自動成為阿根廷公民。雖然他根據《英國國籍法1948》,自動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根據《英國國籍法1981》成為「英國屬土公民」,並可根據《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登記為「英國公民」,他在海外出生的子女仍可登記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及「英國公民」,然而他卻沒有這樣做。

2009年9月3日 星期四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 英屬印度洋領土

英屬印度洋領土

   查戈斯人的故事,在英國殖民歷史中可說是最可恥及令人憤慨的。查戈斯人是指居住在查戈斯群島(Chagos Anchipelago)的島民。在1903年之前,查戈斯群島是塞舌爾(Seychelles)的一部分,其後被納入毛里裘斯(Mauritius)管治。到了1968年,毛里裘斯獨立,英國決意成立英屬印度洋領土(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來管治查戈斯群島,主要的目的是美國有意於印度洋上建立軍事基地。美國看中了群島中最大的一個島 ─ 迪戈西亞島(Diego Garcia),並說服了英國政府遷離當地居民以讓美軍使用。英國政府強行迫使島民離開,他們大部分前往毛里裘斯、一些往塞舌爾或其他地方。英國政府的做法最終在2001年面臨法律挑戰。英國法庭認為一個奉行和平及良好管治的政府,應該管治人民,而非驅逐他們。島民贏得返回查戈斯島的權利。

  2001年國會就《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討論時,受惠的範圍包括了英屬印度洋領土。不過,根據原定法案,大部分查戈斯人仍不能登記為「英國公民」。1983年前在英屬印度洋領土上出生的查戈斯人固然是「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他們被迫遷後,不少與毛里裘斯人結婚,在海外出生的子女,根據48年的《國籍法》,若父親是「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者,可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若只有母親擁有「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則不能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假若查戈斯人沒有被迫遷,他們在查戈斯群島上1983年之前出生的子女,則無論父親或母親是否「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均自動擁有這個身分;他們在1983年後可變成「英國屬土公民」,在2002年5月21日後便可登記為「英國公民」。故此,《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第六條特別讓因上述情況,於1969年4月26日到1983年1月1日海外出生的子女憑世系登記成為「英國公民」。

  自法庭判決後,英國政府聲稱他們可以自由返回查戈斯島。事實上這個承諾並沒有兌現,更荒謬的事隨之接踵而來。首先,政府經過研究建議部分島嶼不適宜居住,繼而於2004年,英女皇簽署了兩條樞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根據《英屬印度洋領土(憲法)令》(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Constitution) Order),委派專員管治英屬印度洋領土,並指憲法不賦予任何人於領土上的居留權或不受限制入境的權利。《英屬印度洋領土(入境)令》(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Immigration) Order)則訂立了一個入境許可制度,就入境許可的決定只能向專員上訴。這是行政機關推翻司法機關的判決,阻止了查戈斯人返回原居地繼續定居。兩條法令激發毛里裘斯人的不滿情緒,毛里裘斯政府甚至揚言退出英聯邦,從而於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控告英國政府。英國的大臣隨後在下議院透露,於7月5日已修改英國的聲明,接受不單現時的英聯邦國家、甚至是前英聯邦國家排除於國際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之外。換言之,毛里裘斯即使退出英聯邦也不能控告英國。

  雖然英國避過了國際法院的仲裁,兩條樞密院令卻在英國國內遇到司法覆核,於2006年再一次被裁定為非法。2007年,政府向上訴法院上訴,國務大臣辯稱,由單一大臣建議、名義上經女皇簽署的樞密院令,沒有經過上、下議院的審查,亦沒有經過樞密院內的辯論,不能被司法覆核。上訴法院的判詞指,樞密院令是君主的法令的說法純為謊言,實質上這是行政法令,女皇因憲法慣例不得不簽署,因此仍可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樞密院令所行使的特權,並非管治上的法令,而此案的重點亦非對其領土的管治,而是去除領土上的人口。自2001年法院裁定查戈斯人可返回原居地後,他們一直未能重返查戈斯島,兩條樞密院令更粉碎了他們的合理期望。

  政府仍不死心地向上議院上訴,上議院接納政府的上訴,惟一條件是無論結果如何,政府須承擔訴訟相關的所有費用。有法律學者更認為,英國政府對待查戈斯人的行為,已經相當於違反人道的罪行。查戈斯人與英國政府的糾紛,極有可能於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內解決。

20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 香港、直布羅陀、福克蘭群島

  在《英國國籍法1981》在1983年1月1日生效時,英國殖民地被改稱為「英國屬土」(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因與這些屬土有密切關係而取得英國國籍者,便會成為「英國屬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雖然擁有Belonger status身分的「英國屬土公民」,根據其所屬英國屬土的入境條例,一般擁有所屬的英國屬土的居留權,但這種身分本身不賦予持有人任何地方的居留權。

  凡因與「英國屬土」有密切關係而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者,在1983年之後會成為「英國屬土公民」。表面上《英國國籍法1981》剝奪了「英國屬土公民」的英國入境權及居留權,而事實上,他們自《英聯邦移民法1962》實施後,其英國入境權已被剝奪,《入境法1971》及《英國國籍法1981》只是把既成的事實變得更具體化。

  自1997年香港主權易手後,英國國會一直醞釀修改國籍法,2002年通過的《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Act 2002),把「英國屬土」及「英國屬土公民」改稱為「英國海外領土」(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及「英國海外領土公民」(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自2002年5月21日法案全面生效後,大部分「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可以取得「英國公民」身分。表面上,既然「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已經可以取得「英國公民」身分,「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這種既沒有英國居留權、又沒有英國海外領土居留權的身分變得毫無意義。不過,由於這條法令沒有修改81年《國籍法》中歸化的內容,換言之,在2002年5月21日之後,在「英國海外領土」歸化英國籍者,只是歸化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而不是「英國公民」,申請庇護人士不能透過居於「英國海外領土」而取得「英國公民」身分。2002年國會辯論揭示,在塞浦路斯(Cyprus)的亞克羅提利與德凱利亞英屬基地區(Sovereign Base Areas of Akrotiri and Dhekelia)出生者,只會是「英國海外領公民」,而不是「英國公民」,根據外交大臣的解釋,亞克羅提利與德凱利亞英屬基地區是與塞浦路斯簽定條約下的軍事基地,而非作為一個社區;而且當地遇到為數不少來自中東的難民申請庇護的問題。

香港

  《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關於登記「英國公民」的條款,適用於所有「英國海外領土」,亞克羅提利與德凱利亞英屬基地區及少部分英屬印度洋領土除外,而香港在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身分亦隨之而失效,故不能根據2002年的法例登記為「英國公民」。《國籍、入境及庇護法2002》(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中的第十四條更指出,無人可以憑藉與香港關係而取得「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分。對於為甚麼這條法例建基於《國籍法1981》,卻對81年國籍法中定義的所有「英國屬土」及其「英國屬土公民」沒有追溯力?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畢竟1981年及2002年的政治氣候有很大差異。早於81年的《國籍法》在國會辯論時,關於各「英國屬土」擁有各自的公民身分時,曾經有過熱烈的討論。執政保守黨反對這項提議,反對黨亦以直布羅陀(Gibraltar)及福克蘭群島(Falkland Islands)的情況為論據,不過,不得不承認香港是一個特殊情況。很多人預計,若香港主權在1997年後交還中國,恐怕大量香港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會湧入英國而不會留在中國管治下的香港,沒有一個英國政客敢考慮重訂國籍法,給予二百六十萬英國籍香港人在英國的居留權。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的一年,《香港(英國國籍)令1986》創造一種全新的英國國籍─「英國國民(海外)」讓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登記。這種「英國國民(海外)」沒有任何地方的居留權,而且無論在任何情況,也不能傳給下一代。關於「英國國民(海外)」會在另文詳談。

直布羅陀和福克蘭群島

  在《國籍法1981》訂立時,第五條賦予直布羅陀人登記為英國公民的權利,而且直布羅陀的「英國屬土公民」是惟一一種被劃入為「英國就歐洲聯盟下的英國國民的聲明」(UK’s declaration of British nationality for EU purposes)的「英國屬土公民」。英國在1973年加入「歐洲共同體」(現為歐洲聯盟),基於地緣政治的考量,直布羅陀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因此被納入為歐洲聯盟之內。為了符合歐洲聯盟條約中對人、貨物及服務在聯盟內自由流動的原則,給予直布羅陀人「英國公民」的身分可謂別無他選。自福克蘭戰爭爆發後,英國立即通過《英國國籍(福克蘭群島)法1983》(British Nationality (Falkland Islands) Act 1983),凡在法例生效後於福克蘭群島出生者,其父或母在福克蘭群島出生或定居,可成為「英國公民」。對於直布羅陀及福克蘭群島人的優惠條款,自《英國海外領土法2002》生效,使大部分「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成為「英國公民」並取得歐洲聯盟公民權利後,蒸發得無影無蹤。

2009年8月30日 星期日

國籍法1981

81年的《國籍法》,將原來的「英國臣民」劃分為三類:一、「英國公民」(British Citizen);二、「英國屬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三、「英國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此外,原來的「英聯邦公民」(Commonwealth Citizen)及「受英國保護人士」(British Protected Person)身分給予保留。原來的「沒有公民身分的英國臣民」(British Subject Without Citizenship)則改稱為「英國臣民」(British Subject)。「英國臣民」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定義,在1949年前是指所有大英帝國的子民,由1949年至1981年是指「英聯邦公民」,83年以後是指「沒有公民身分的英國臣民」,主要包括1949年前出生,已向內政大臣提出保留「英國臣民」身分的愛爾蘭人以及在1949年已獨立的前殖民地公民卻不獲新國家國籍者。81年的《國籍法》是以原來的48年的《國籍法》為基礎再加以劃分,而48年的《國籍法》又建基於14年的《國籍及外國人地位法》。故要決定一個人的英國國籍,就必須考慮14年、81年和48年的國籍法,這是英國國籍法複雜的地方之一。

  根據81年的《國籍法》,「英國公民」為具有居英權者,他們進出英國均不受入境管制,亦即是原來屬於patrial的人士。「英國屬土公民」是因為殖民地的關係而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者,香港人便被劃進這一類別內。「英國屬土公民」身分並不賦予任何地方的居留權,香港「英國屬土公民」的居港權,其實是來自香港的《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各個殖民地有自己的入境法例,故「英國屬土公民」不單只無權自由進入英國國境,即使前往其他殖民地,亦受當地的入境管制。在1981年時,英國共有十一個殖民地,約三百三十萬「英國屬土公民」,其中約二百六十萬來自香港。百利茲(Belize)在一九八二年獨立,剩下的殖民地中,人口最少的是壁根島(Pitcairn Island),只有六十多人,人口最多的百慕達(Bermuda),也不過是幾萬,故百分之九十的「英國屬土公民」來自香港。97年主權移交以後,這個身分也會在英國國籍法中徐徐消失。

  任何「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不列入「英國公民」或「英國屬土公民」者,使全歸入「英國海外公民」類別。他們主要包括六十年代末期的東非亞裔人士,亦包括不少居於馬來西亞的華人。他們俱為前英殖民地公民,但在殖民地獨立後不獲當地國籍。他們既不屬於patrial,故得不到「英國公民」身分,又不是「英國屬土公民」。這類「英國海外公民」基本上是屬於不再存在的殖民地公民,在世界任何地方均沒有居留權。81年的統計,這類人士約有二十一萬人,其中十三萬來自馬來西亞,三萬九千為滯留於印度的東非亞裔人,三萬六千為散居東非各國的亞裔人。此外,馬來西亞尚有一百三十萬具馬來西亞籍的「英國海外公民」,他們多為華裔或印、巴裔人士,但根據馬來西亞的國籍法例,倘若他們申請「英國海外公民」護照,便會喪失馬來西亞的國籍。97年主權移交後,在香港的非華裔「英國屬土公民」(主要為印、巴籍人士),若在主權移交前未有登記成為「英國國民(海外)」,亦被歸入「英國海外公民」的類別,部分人可憑《英國國籍(香港)法1997》及《國籍、入境及庇護法2002》登記為「英國公民」。

  81年的《國籍法》,對各類英國國籍的獲得和喪失均有詳細的條文界定。其中一項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取得英國公民或英國屬土公民的新增條件。83年以前,任何在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出生者,均可取得「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81年的《國籍法》規定,除出生地外,父母其中一方必須為英國國民或在英國定居,才可得到英國國民的身分。舉例而言,83年後在香港出生者,其父母一方必須為「英國屬土公民」或在香港定居,才可獲「英國屬土公民」身分。這項規定令83年後大約百分之十在香港出生者不能得到「英國屬土公民」的身分。主要受影響的有兩類人士:越南難民和新一批中國移民。

  七十年代末期,大批越南難民湧進香港,滯留在這裡等待前往其他收容國。在82年前他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因48年的《國籍法》而成為「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同時因香港的《入境條例》而取得香港的居留權。他們的身分,和任何外籍人士在港出生的子女的身分均沒有分別,同屬於「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但1983年1月1日以後自新的《國籍法》生效後,在香港出生的越南難民子女,由於父母既非「英國屬土公民」,又非定居香港,故他們也不會得到「英國屬土公民」身分。

  《國籍法》同時界定,所謂「定居」,是指不受入境管制。從中國來港的新移民,他們留港年期是受限制的,一般是兩年,兩年後再申請延期,直到他們住滿七年,便不再受入境管制。換言之,在90年6月30日後抵港的新移民,他們均不被認為定居香港,主權移交前在香港出生的子女,若父或母一方不是「英國屬土公民」,將不會得到「英國屬土公民」的身分。

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英國入境法1948-1981

  踏入五十年代,特別是第二次中東戰爭之後,英國殖民地紛紛獨立,有些在獨立後成為英聯邦的成員國,有些則退出英聯邦。六十年代,英國收緊入境限制,英國國民的身分亦隨之變得非常複雜。

  一般來說,當一個英國殖民地獨立時,新獨立的國家的國民會同時喪失「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的身分,若這個國家成為英聯邦成員,她的國民便自動成為「英聯邦公民」。若這個國家不願加入英聯邦,其公民在英國法例中便成為「外籍人士」。

  1962年,為數近五十萬的非白人的「英國臣民」,從印度及巴基斯坦湧入英國,隨即在英國朝野觸起一次強烈的反有色種族移民到英國的情緒。英國執政保守黨內政大臣引進《英聯邦移民法1962》(Commonwealth Immigrant Act 1962),第一次對「英國臣民」進入英國國境施加限制。62年的法例規定,除在英國出生,或持有英國政府簽發的「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護照外,所有「英國臣民」,包括愛爾蘭人,均受入境限制。香港的「英國臣民」所持的護照多是由殖民地政府簽發的,故從62年起,香港人進入英國的權利已被剝奪。英國認為這項措施可以限制外來移民,行政上也易於執行。移民官只須看申請入境者的護照,便可決定來者是否有權入境。不過,事實上給予移民官的內部指引卻顯示,若來自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的白人移民,即使未能符合入境條件,仍會讓他們入境。在野工黨則猛烈抨擊該法例為種族歧視的法例。近年一些學者研究卻指出,當年來自南亞的移民,以男性為主,他們到英國的目的主要是工作,定期匯款回鄉養家,並無意圖在英國定居。1962年通過的移民法,反而使大量在英工作的南亞裔工人的家屬湧進英國。

  儘管在62年時工黨表現得凜然大義,振振有詞,但在1962年工黨執政時,卻推出更具歧視性的《英聯邦移民法1968》(Commonwealth Immigrant Act 1968)。法例在三日之內通過,將近二十萬無家可歸的東非亞裔人士拒諸門外,不少人更被迫飄流海上。此舉不單震驚國際,更在日後被歐洲人權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指責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的侮辱性待遇。

  1961年至63年間,烏干達(Uganda)及肯亞(Kenya)相繼獨立。英國政府同意讓前「英國臣民」選擇保留「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的身分,直至他們成為烏干達或肯亞公民為止。由於烏干達和肯亞國內的特殊情況,英國政府同意這些選擇保留「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身分者,將獲英國政府直接發給護照,而非由殖民地政府給予護照。換言之,這些人士不受62年的移民法例管制,仍然可以自由出入英國國境。由於當時鳥干達和肯亞正積極推行「非洲化」,很多亞裔人士恐防日後受到歧視,故大部分均選擇保留英國國民身分。

  六十年代中期,烏干達和肯亞的「非洲化」進行得如火如荼,很多亞裔人士財產被充公,工作權利被剝奪,最後更被趕逐出非洲,作為英國國民,英國成為他們唯一的安身之所。

  但當大量東非亞裔人士抵達英國時,又馬上引起英國人另一次瘋狂的排外潮。《英聯邦移民法1968》,便在這樣的情況下通過。法例引進了一個極其複雜的「宗主」概念(Patriality),規定只有patrial才有權自由進入英國國境而不受入境限制。簡單而言,patrial是指上一代或上兩代和英國有密切關係的「英國臣民」。這些持英國政府簽發的護照的東非亞裔人士,大部分是早年從亞洲移民非洲,有些在東非已住上幾代,難言和英國有甚麼密切關係。事實上,若是上兩代和英國有密切關係者,十居其九是早年移民他邦的英國人或他們的後裔。Patriality這概念,表面上是界定甚麼關係才算和英國有密切關係,文詞完全中立,但實際上卻成功地將白人和非白人分開。只有白人才享有自由進入英國的權利。由於這項規定,至今仍有近九百萬定居於澳洲、紐西蘭、加拿大及南非的白人擁有英國居留權,並同時為這些國家的公民。至於非白人,即使持英國政府簽發的護照,也因這條條例而喪失英國的入境權。

  這批東非亞裔人士,被逐離鄉別井,又不為其所屬國籍國家所收容,被趕回東非,又再被東非趕回英國,情況淒涼。在強大的國際壓力下,英國終於同意引進一項輪票制度(voucher system),讓他們排隊輪候進入英國定居,每年名額五千,輪候者不少獲印度及巴基斯坦所收容,事情才告一段落。

  與此同時,英國政府通過《移民法1971》(Immigration Act),進一步確定62年和68年的入境管制,這項法例一直沿用至今。

  於是,自1971年起,「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被分為三等,第一等是屬於patrial,享有居留權。第二等公民沒有居留權,出入英國國境受移民管制,但在殖民地有居留權。第三等公民則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均沒有居留權,儼然是無國籍人士。
  這三等公民,持同樣的護照,不諳英國國籍法,根本難以分辨誰人享有居留權、誰人受移民管制,加上patrial這概念極其繁複,入境時須要出示大量文件以茲證明,應用之時連移民官也大感頭痛,在各方不滿之聲下,英政府遂在七十年代末期動手對國籍法來一次大修改,終於在1981年通過《英國國籍法1981》。這次的討論,前後長達三年,新國籍法在1983年1月1日生效,一直沿用至今。

英國國籍法的發展

  先談英國國籍法。英國國籍法條文艱澀複雜,五十年來幾歷修改,而新舊法例千重萬疊,要從中理出頭緒殊絕不容易。英國國籍法的特色,是將國籍與入境居住的權利緊緊掛鉤,卻又把入境及居住權利從國籍中割裂,是各國國籍及入境法中罕見的。要瞭解英國國籍法的發展,必須掌握大英帝國瓦解的歷史,以及在六十年代大量移民湧入英國所激發的狹隘種族主義。

  十九世紀中葉的維多利亞時代,英國殖民地遍佈世界每一個角落,在英國管治下的臣民,對英皇均有永久效忠的義務,在普通法內,他們被統稱為「英國臣民」(British subjects)。不過,第一條國籍法清楚界定英國國民及外國人的《英國國籍及外國人地位法1914》(British Nationality and Status of Aliens Act 1914)卻在1915年1月1日才正式生效。在凡在英國統治的地方出生者,或歸化成為英國國民者,或因英國擴充版圖而成為英國國民者,俱為「英國臣民」。「英國臣民」的妻子,一般也屬於「英國臣民」,而且這條法例是不容許英國國民有雙重國籍的,「英國臣民」在取得其他國籍時,其「英國臣民」身分亦會喪失。 直至1948年為止,英國國籍中只有「英國臣民」這一類別。「英國臣民」,不論在何處出生,何種膚色,均可自由進出聯合王國。而整個英聯邦也是跟從普通法內這個「英國臣民」的觀念。換言之,整個大英帝國均只有「英國臣民」這類別。

  1946年,加拿大率先摒棄普通法的界定,自行訂立《加拿大公民法》(Canadian Citizenship Act),英聯邦內的其他國家,亦紛紛打算相繼效尤,畢竟界定誰是一國國民屬於國家主權的表現,明顯地,一個大一統的「英國臣民」觀念已不再適用。1947年,愛爾蘭共和國宣佈退出英聯邦,使問題更加複雜,英國國會遂於翌年制訂《英國國籍法1948》。

  《英國國籍法1948》將原來「英國臣民」劃分為兩大類:「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Citize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簡稱CUKC)及「英聯邦公民」 (Commonwealth Citizens)。任何英聯邦國家的國民,均自動成為「英聯邦公民」,但誰是英聯邦國家的國民,便由個別國家自行立法決定。例如要決定一個加拿大人是否「英聯邦公民」,便得看根據加拿大的國籍法他是否加拿大公民,如果他是加拿大公民,他就自動成為「英聯邦公民」。

  其他在1949年1月1日仍受英國管治的地區的「英國臣民」,便全撥入「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這類別。當時的反對黨便曾指出這類別包括了各式各類人種,也有和英國幾乎完全扯不上關係的人民,並建議殖民地的人士應有另一種公民身份,但這建議不為執政黨接受。當時的政府認為,殖民地的人民有權被認同為英國人民的朋友和兄弟,不應再加分類。

  由於愛爾蘭共和國在1947年脫離了英聯邦,愛爾蘭共和國的國民不能成為「英聯邦公民」,愛爾蘭政府亦表示大部分愛爾蘭國民均不願被視為「英國臣民」。但一些愛爾蘭人士卻強烈要求保留英國國籍,加上英國和愛爾蘭在歷史、文化、經濟、地理各方面均極為密切,而且當時大量愛爾蘭人在英格蘭定居,實際上亦無法實行有效的入境管制,故兩國政府終於達成協議:愛爾蘭公民既非「英國臣民」亦非「外籍人士」(alien),直至1962年為止,他們進入英國國境並不受入境管制。他們有權在英國的地方政府和國會選舉中投票,出任公職及陪審員,但這權利只局限於在1949年之前出生的愛爾蘭公民,他們只需向英國內政大臣書面表示保留「英國臣民」身分。這身分不能傳給下一代,至今大約有十三萬這類身分的人士,他們在1948年的國籍法中,被歸劃為「沒有公民身分的英國臣民」(British Subjects Without Citizenship)。

  此外,有些受英國托管的地區,她們並非英國的殖民地,又不是獨立的國家,在1948年的《國籍法》中,這些地方的前「英國臣民」,根據在1949年1月28日生效的《受英國保護領地、保護國及保護人士令》(British Protectorates, Protected States and Protected Persons Order),被劃歸為「受英國保護人士」(British Protected Persons)。這類人士雖然可獲英國護照,但卻沒有居英權,而且很大程度上他們和外國人已沒有多大分別。這類人士主要來自所羅門群島(Solomon Islands),但自所羅門群島於1978年獨立並成為英聯邦成員後,這類人士已大大減少。現在這類人士主要來自汶萊(Brunei),而且大部分為華裔人士。汶萊在1983年不再屬於英國的保護國(Protected State),但由於她的國籍法只包括馬拉裔人士,華裔人士便給排諸門外,他們為數約十萬人左右。

  於是,在1949年1月1日起,英國的國籍由「英國臣民」一種分成了四種:
(一) 「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直到1962年,他們可自由進出及定居英國,香港人便屬於這個身分,直到1982年12月31日
(二) 「英聯邦公民」,他們為英聯邦成員國的公民,在1962年以前,也享有自由進出英國國境的權利。
(三) 「沒有公民身分的英國臣民」,他們不享有居英權,也不享在任何一個國家的居留權。
(四) 「受英國保護人士」,他們也不享有居英權或任何國家的居留權。目前已沒有任何受英國托管的地區。第三和第四類人士將會逐漸消失。

在1983年1 日1日,《英國國籍法1981》實施前的這段時期,「英聯邦公民」和「英國臣民」是互通的。

2009年8月27日 星期四

成立這個blog的目的,主要希望透過介紹英國有關法例及國際法,讓普羅大眾香港人認識自己的國籍及應有的基本權利,從而剖釋作為英國國民(海外),爭取平權運動的方向及其可行性。